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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单位应否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引用本文:陈伟忠.筹备中单位应否履行劳动法律义务[J].中国劳动,2010(4).
作者姓名:陈伟忠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简介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某商会的会长以某商会的名义招聘录用,担任办公室秘书一职,代表某商会处理相关内部办公室行政事务及对外联络、协调,协助组织会员活动等。刘某在某商会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按照某商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30分上班,享受有薪法定节假日的福利(包括周休,国假,产假),就其工作职责向会长汇报,服从某商会的管理,按月定时以现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商会  生育  仲裁委员会  主体资格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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