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小额纠纷获得诉讼救济是本质使然。然而,民众即使青睐于诉讼机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由于成本与效率的顾虑,而在小额纠纷发生后选择放弃救济或观望。但小额纠纷是客观存在的。面对现实,立法者的应对只能是架构一个更简易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也就应运而生。尽管如此,小额诉讼程序也只是解决小额纠纷的一种选择,优势与缺憾并存,不应过分夸大它的价值让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其实,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小额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简易程序、法院调解、督促程序都可以为小额纠纷的化解提供程序保障。只是有些程序设计存有障碍,应予修正,或搭建一个新的救济平台——集团诉讼,进一步扩充小额纠纷的诉讼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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