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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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安平.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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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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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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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 ,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 ,也有不当扩张 ,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 ;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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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
文章编号: | 1001-4403(2002)04-0041-05 |
修稿时间: | 200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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