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对“不孝”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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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继云.唐律对“不孝”罪的界定[J].江海学刊,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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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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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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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历史上,《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之例,其中“不孝”罪位列第八,但由于《北齐律》过分简约而未对之洋加解释。唐朝建立后,相继制订《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并承其旧例,列“亏损名教,毁裂冠冕”之重罪置于卷首称“十恶”,其中“不孝”之罪位列第七,用以专指那些不能善事祖父母。父母者,所谓“善事父母日孝,即有违犯,是名不孝”。结合散见于其后各卷的具体条款,唐代的“不孝”罪大致可界定为如下八种情况:第一,告言、诅军祖父母、父母,即向官府告发祖父母、父母的不法之事,或因对其不满而诅咒、责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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