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唐律对“不孝”罪的界定
引用本文:马继云.唐律对“不孝”罪的界定[J].江海学刊,2000(2).
作者姓名:马继云
作者单位: 
摘    要:在中国历史上,《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之例,其中“不孝”罪位列第八,但由于《北齐律》过分简约而未对之洋加解释。唐朝建立后,相继制订《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并承其旧例,列“亏损名教,毁裂冠冕”之重罪置于卷首称“十恶”,其中“不孝”之罪位列第七,用以专指那些不能善事祖父母。父母者,所谓“善事父母日孝,即有违犯,是名不孝”。结合散见于其后各卷的具体条款,唐代的“不孝”罪大致可界定为如下八种情况:第一,告言、诅军祖父母、父母,即向官府告发祖父母、父母的不法之事,或因对其不满而诅咒、责骂他们;…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