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社会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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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大华,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社会功能[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1):1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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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大华 徐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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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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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其法律以口耳相传、世代相袭;是中国南方民族目承法律文化圈中最有代表性的。清末民国时才以汉文记载习惯法。在无文字状态下,仍然有较为丰富和完备的实体性法律规范,“榔规”是通过隆重的“议榔”的“立法”程序进行,民事、刑事、种判理词是反映实际审判的“程序法”。苗族榔规的传承及法的普及,主要通过词师唱词,就案讲法、法理的讲解来实现的,充分区映体现了口承法律文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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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苗族 习惯法 传承 社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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