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诉求与和谐理念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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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健.公民社会诉求与和谐理念的效力[J].人文杂志,2007(6):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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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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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委党校哲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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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结构,由三大基本领域组成,其中每一领域都具有独特的性质和要求,都需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予以关注和应答,和谐理念就是这样一种积极回应。在应该的意义上,社会要达到和谐,需要为国家行动设计"利益秩序置后"的规则,需要在"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两个基本规则上实现质的突破。如何把人民主权原则设计为更具有行动性质的授权机制,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转化为惠民的行动规则,这是当前实现和谐理念的现实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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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 公民社会 公权 |
文章编号: | 0447-662X(2007)06-00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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