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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刍议
作者姓名:王德刚  徐玉芳  张义林
作者单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德刚,张义林),伊春市警察干部学校!黑龙江伊春153000(徐玉芳)
摘    要:在我国审判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熟练掌握新的审判方式,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保证刑事审判质量,是摆在人民法院和法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作一探讨。  一、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过去,审判人员主要是依靠自己阅卷、提审和调查等职权活动来审查证据,现在依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引导、审听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也包括必要时的询问和休庭调查),将成为审判人员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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