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使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以《条例》精神解决修志工作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对续修方志和编纂地方综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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