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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具体情况“
引用本文:巩胜利.关于法律的“具体情况“[J].中国社会导刊,2003(10):1.
作者姓名:巩胜利
作者单位: 
摘    要:刘涌,中国13亿人口中的一分子,中国当代最著名的黑社会头子。刘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是三岁小孩都能明白的道理。但现在,犯了“死罪”的刘涌,由一审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被二审以完全相同的罪行终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说,在法律的光天化日之下,在13亿中国人众目睽睽之下,犯下《刑法》中“领导黑社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滔天大罪的罪犯——刘涌,被坦坦荡荡地“放生”了。判处刘涌“生”的原因和“死”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让我们看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刘涌《判决书》的判词: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这就是说:刘涌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是因为以上这51个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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