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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司法监督思想论纲
引用本文:王建国.列宁司法监督思想论纲[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36-40.
作者姓名:王建国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后期资助项目“列宁检察权思想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1FFX001);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重点课题“列宁检察权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GJ2010B22);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列宁的司法权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影响”(项目编号:09SFB5001)
摘    要:司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只有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实现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创者,列宁十分重视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创立了颇具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监督理论学说和制度。在列宁的司法监督思想体系中,既包括来自于司法机关外部的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包括司法体系之内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监督。列宁的司法监督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监督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经典的理论本源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 键 词:列宁  社会主义  司法权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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