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性质界定与构造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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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长森.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性质界定与构造判断[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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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长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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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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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冲击下刑法教义学的应对与发展研究”(22AFX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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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传统认知存在缺陷,不利于司法实践合理划定该类罪名的归责范围。对此,可在知识论上适当借鉴日本经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从法益性质与法益结构方面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功能性研究。据此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刑法中的多元法益论实际就是我国传统刑法中的“复合客体说”;我国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法益,而是集体法益中的“制度依存型法益”;金融诈骗罪保护集体法益的正当性在于其法益的“秩序—财产”型位阶结构;将“秩序法益”置于第一位阶可在一定程度上划分该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财产法益”置于第二位阶能够反向识别秩序法益的判断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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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诈骗罪 位阶法益论 集体法益 实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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