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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黄成.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1-58.
作者姓名:黄成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智能传播时代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20CKS046);
摘    要:寻衅滋事罪作为规制虚假信息的兜底罪名,是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现实需要,对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具有积极价值,不宜全盘否定甚至废弃。对真伪暂时不明的信息、举报揭发性质的信息,以及有一定事实根据且可能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高价值言论信息,有必要宽容以待,留出合理时间加以检验。在私密场合中虚构事实但本身没有传播故意,系被他人散布至网络的,属于单纯的编造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为避免寻衅滋事罪口袋罪之污名化的加剧,刑事干预不宜过早,打晚但确保打实,要注重行刑衔接,恪守备而少用的谦抑原则,重点打击明显出于恶意且具有紧迫危险的虚假信息。对讽刺调侃性的过激言论不宜过度犯罪化,以避免引起损害言论自由与控制舆论的非议,反而削弱了打击真正网络谣言的正当合法性。

关 键 词:网络谣言  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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