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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违不罚”制度之“首违”的界定
引用本文:滕腾,张正.论“首违不罚”制度之“首违”的界定[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2(5):72-78.
作者姓名:滕腾  张正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重大项目持续支持研究计划“创新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方法体系研究”(17XNL010);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首违不罚”制度,这是推动人性化执法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创新性举措。但由于相关立法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理论上对“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认识,实务中各执法部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对“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均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裁量结果差异较大。“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础,从时间要素、首次认定、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再犯情形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认定和适用,从而促进“首违不罚”制度发挥功能作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 键 词:“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界定  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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