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的离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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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英.论精神病人的离婚权[J].广西社会科学,2008(7):7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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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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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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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首先得看男女双方是否有意思能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思中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即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智力障碍,不能或完全不能辨别结婚行为的后果.没有结婚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精神病人又确实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因此,应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即离婚权采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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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病人 离婚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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