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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看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的构建——也从重庆烟灰缸伤人事件说起
引用本文:刘国明, 邵良明.从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看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的构建——也从重庆烟灰缸伤人事件说起[J].天府新论,2008(1):74-79.
作者姓名:刘国明  邵良明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对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让加害人所在社区先行承担,或与受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保留对独立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加强侵权责任立法来积极引导市场经济下人类社区生活文明发展、抑制不良社会行为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广泛的国家、地方两个社会安全保险体系和行业、区域责任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和法律体系,以形成有效的社会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共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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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0633(2008)01-074-06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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