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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结构改革的可行性思考
引用本文:邱克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结构改革的可行性思考[J].学术探索,1993(4).
作者姓名:邱克勤
作者单位:云南省税务学会
摘    要: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又是“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这一科学论述,清晰地给税制改革指明了方面。 一、税制结构改革目标 从市场经济的要求着眼,我们已经看到现行税制结构上的不尽合理及由此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偏重,抑制着企业活力的增强,而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考虑到改革的连续性及其发展的取向性,我国的近期税制结构改革,应以现行复合税制为基础,进一步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公平负税,简化税制,进而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以促进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加快转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行税制结构必须简化,要较大幅度地简并一些重复设置的税种,要废止一些过时的税种,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应设立少量新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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