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江西省新干县五位居委会干部在给编辑部的来信中说:当前,我县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开展了“创星级居委会”活动,加强居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居委会的办事效率。县委县政府前一段时间作出决定,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在县城五个居委会现职的15名居委会干部中采用考试的办法,聘用考试成绩前10名的同志,考试成绩列后5名的同志则下岗。请问这种做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违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一年前经过居民选举产生的,这些同志在居委会工作时间长的有三十多年,短的也有四、五年。 答: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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