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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关于社会需要与价值决定”——与韦奇、时珍同志再商榷
引用本文:张俊青.也谈“关于社会需要与价值决定”——与韦奇、时珍同志再商榷[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2).
作者姓名:张俊青
摘    要:韦奇、时珍二同志在《关于社会需要与价值决定》一文(载《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5期)中,对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部门总商品价值总量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对我和陆晓明同志的商榷意见,归纳为三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且提出了价值决定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这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读后很受启发.但对此文的根本观点仍有不同看法,这里就韦奇、时珍同志的三点回答和价值决定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谈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一下面,对韦奇、时珍同志回答的三个问题,作些进一步的说明.(一)关于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供求关系.在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不决定价值这个问题上,过去,我在和韦奇、时珍同志的讨论中曾指出过,主张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是在价值决定的因素中,拌进了供求因素.韦奇、时珍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再次重申:“社会总劳动根据确定的需要在各生产部门进行分割,是生产领域的问题,而市场供求则是流通领域的问题”(《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5期第58页.以下凡引此文的地方,只注明页数).根据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社会总劳动根据确定的需要在各生产部门进行分割”的结果,就是各部门的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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