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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引用本文:叶林,郭丹.试论“打破公司僵局”[J].广东社会科学,2008(4).
作者姓名:叶林  郭丹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金
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穷尽内部救济  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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