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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
引用本文:彭炳金. 论《唐律》对主典职务犯罪的惩治[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0(5): 103-110
作者姓名:彭炳金
作者单位: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唐代廉政法制研究”(TJFX17-007);
摘    要: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唐律》  主典  职务犯罪

On the Punishment to Duty Crimes of the Chief Clerks in the Tang Cod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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