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 |
| |
引用本文: | 王敬文,杨登峰.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J].新疆社会科学,2024(2):104-113. |
| |
作者姓名: | 王敬文 杨登峰 |
| |
作者单位: | 1. 东南大学法学院;2.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法治政府数字化建设研究”(22BFX033)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网络平台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部分公权属性。有必要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这是对网络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需要,也是对平台自治规则进行有效规范的需要,更是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实际上,特定网络平台已经具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基本条件,包括平台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事项具有公共性而非单纯的商业性,且现实中网络平台已具有了公权力主体之实。为此,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方式,将特定网络平台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明确平台相应的公法职责,对平台的自治规则进行规范,对平台具体行为进行必要规制,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
关 键 词: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特定网络平台 用户权益 公法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