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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
引用本文:王敬文,杨登峰.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J].新疆社会科学,2024(2):104-113.
作者姓名:王敬文  杨登峰
作者单位:1. 东南大学法学院;2.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法治政府数字化建设研究”(22BFX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网络平台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部分公权属性。有必要赋予特定网络平台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地位,这是对网络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需要,也是对平台自治规则进行有效规范的需要,更是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需要。实际上,特定网络平台已经具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基本条件,包括平台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事项具有公共性而非单纯的商业性,且现实中网络平台已具有了公权力主体之实。为此,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方式,将特定网络平台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明确平台相应的公法职责,对平台的自治规则进行规范,对平台具体行为进行必要规制,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关 键 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特定网络平台  用户权益  公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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