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火化”应慎重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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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美景,叶匏炎.“就地火化”应慎重选择[J].社会工作,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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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美景 叶匏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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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往生前居住地火葬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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