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损规则与债权人行使继续履行救济权的冲突及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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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燕霞 刘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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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法学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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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损规则也称减损义务,是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原则。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不能就本可以减轻的损失获得赔偿。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了未违约方的减轻损失义务。但是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如果行使继续履行合同救济权的话,就能轻易规避减损义务,而适用减损规则又往往会否定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债权人继续履行救济权与减损规则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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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减损规则 减损义务 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7)04-0066-03 |
修稿时间: | 2006-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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