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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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淳.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J].天府新论,2008(6):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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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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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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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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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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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 社会保障基金资产 受托人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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