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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请假法律问题探讨——基于台湾地区劳动立法与学说的考察
作者姓名:胡玉浪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    要:劳工请假属于劳动基准法的组成部分,也体现了雇主人性对待劳工之利益考量。劳工请假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同时办理请假手续,并且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以避免劳工滥用权利。在劳工申请普通伤病假和生理假期间,雇主应当继续支付工资,同时不得以请假为名扣发全勤奖金,也不得扣发适逢放假期间的工资或另行扣发工资进行处罚。劳工请假期间届满有权请求复职或调职,雇主不得以劳工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为名随意终止劳动契约。

关 键 词:劳工请假  工资给付  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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