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实践看农村计生养老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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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晋红梅.从广东省实践看农村计生养老保险工作[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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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晋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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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邮编: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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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广东省1980年出台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对独生子女户每月发给保健费及给予一次性奖励。1986年及1992年修改后的新《条例》规定,对农村纯生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依据县、乡镇的财力给予购买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广东省人大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二十六条规定,“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养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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