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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
作者姓名:朱颖俐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
摘    要: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但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从法理上分析,该类协议的性质表现为:区域经济协议是行政协定而非普通的行政合同,订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协助关系而非一般的行政协助关系。这一分析有利于解决该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 键 词:区域经济合作  协议性质
文章编号:1000-5072(2007)02-0086-05
修稿时间:200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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