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景点和景点照片拍摄者之间的法律问题探析——评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侵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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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喆,高凤.景区景点和景点照片拍摄者之间的法律问题探析——评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管理局侵权案[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106-10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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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喆 高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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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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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名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大河报》发布“夜游龙门”广告时,未经同意使用了摄影师张晓理的四张图片,张晓理将龙门石窟及大河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龙门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反诉张晓理侵权,反诉的理由是张晓理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反诉被法院驳回。案后冷静思考,张晓理的拍摄是建立在龙门石窟修缮和布置夜景的基础之上,没有“夜游龙门”的创意及灯光设计布景,张晓理就不可能拍摄出本案中的照片。龙门石窟管理者应该具有某种权利——景区景点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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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景区景点 龙门石窟 摄影师 作品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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