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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养老金发放"案件的思考
引用本文:黄海华. 对一起"养老金发放"案件的思考[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0(Z1): 331-335
作者姓名:黄海华
摘    要:案情介绍: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某市荡田镇实业总公司、合作养老保险基金会向荡田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一次性结算职工养老金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现行"的《荡田镇合作养老保险条例》已不适用于转制企业,故建议对职工养老金作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范围包括参加镇合作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及在职在册的全体职工.支付的标准:一、农村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50元的标准结算,二、居民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65元的标准结算,三、土地职工按每一年工龄支付180元的标准支付,四、大集体职工由原企业,根据工龄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结算由原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职工以后的养老保险由经营者按镇政府颁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负责办理,与集体脱钩.


Consideration over a Case concerning Granting annuiti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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