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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条件
引用本文:任乃法,吴晓晖.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条件[J].江海纵横,2003(2):48-48.
作者姓名:任乃法  吴晓晖
作者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关 键 词:刑法  假释制度  中国  假释条件  服刑期限  “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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