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文明的三个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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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李胜.论制度文明的三个层次[J].河北学刊,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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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李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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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 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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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制度文明是特定历史阶段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是人们改造社会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是文明三维结构中处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并使二者联系的中介。任何社会的制度文明系统都是具有其内在的层次结构的。按照恩格斯关于在思维中从个别性上升到特殊性,从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的层次分析方法,可以把社会制度文明区分为三个最基本的层次,即根本制度文明、具体制度文明、特殊规章制度文明。这三个最基本的层次,任何一个较深层次的质的存在便构成了较浅层次的质的存在的前提,每一个层次都具有特定的性质和功能,它们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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