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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设立之合理性
引用本文:林艳琴.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设立之合理性[J].学术交流,2008(4):38-41.
作者姓名:林艳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强的合同特性,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自由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发挥着方便投资,有利融资,积聚社会财富的作用.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因此,从鼓励投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使市场主体获得广阔的投资发展空间;有效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合伙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尊重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和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是隐名合伙纠纷却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等等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设立该制度.同时,从各国现行法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实际看,宜将隐名合伙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关 键 词: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  隐名合伙人  隐名  合伙法律制度  设立  合理性  System  民法典  现行法  统一  维护  问题  结果  判决  存在  司法实践  法制环境  合同自由原则  尊重和保护  发展  健康  合伙组织
文章编号:1000-8284(2008)04-0038-04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9

On the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Dormant Partnership System
LIN Yan-qin.On the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Dormant Partnership System[J].Academic Exchange,2008(4):38-41.
Authors:LIN Yan-q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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