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上法与道德关系的研究集中在立法领域,但随着司法视角的转换,人们发现严格的形式司法在某些道德意味浓厚的案件中步履维艰。司法改革不仅要关注司法的独立性、去行政化等方面,也要关注司法过程中的道德参与及其法律方法。道德参与司法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实质原则,即参与司法过程的道德类型必须进行严格界定,包括制度道德、社会公共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二是形式原则,即在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包括事实认定阶段、法律发现阶段、法律解释阶段、判决生成阶段、法律论证阶段),通过一定的法律方法,实现道德参与的形式化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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