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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再称陪审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琚孔威.不应再称陪审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Z1).
作者姓名:琚孔威
摘    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9月2日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部分修改,把过去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修改说明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已不再是人民陪院进行审判案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不能再称之为我国刑事诉讼后的基本原则。但目前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事诉讼后教程》(1984年3月版)和部分理论工作者,仍把陪审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讲授、宣传,笔者以为这是不确切的。因此,特提出如下肤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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