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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或者”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引用本文:杜文俊,陈洪兵.刑法分则中“……的,”、“或者”与构成要件的解释[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3):68-76.
作者姓名:杜文俊  陈洪兵
作者单位:1.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上海,200020
2.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基金项目: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摘    要: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是"或者"前后的全部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共通的要素。上述从形式上得出的结论,若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予维持;若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则应进行补正解释。对刑法第397条和第398条应进行补正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是玩忽职守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关 键 词:刑法分则  “……的    罪状表述完结  “或者”  补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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