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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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选第.试论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22(4):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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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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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系,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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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朝在保证国家司法权统一的前提下 ,对蒙古地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在司法制度方面 :1.中央设理藩院审理蒙古人犯罪案件 ,表现出专制集权特点 ;2 .地方行政机关即审判机关 ,分蒙古为“外藩”、“内属”区别对待 ,表现出因地制宜特点 ;3 .在审断过程中 ,保留了“以罚代刑”、“入誓”等审判方式 ,表现出因俗制宜特点 ;4.针对蒙古地区的不同民族 ,设置不同的行政司法组织 ,表现出因族制宜及民族歧视特点 ;5 .注意协调蒙古律例与内地律例之间的关系 ,逐渐出现内地化倾向 ,表现出因时制宜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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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理藩院 三法司 因地制宜 以罚代刑 入誓 内地化倾向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1)04-0059-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1月5日 |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ngolian area in the Chi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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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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