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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用本文:饶世权.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引进与咨询,2004(6).
作者姓名:饶世权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610031
摘    要:人们日常所说“知假买假”,从主体上说是指个人,因而有别于国家机构的制度打假;从目的上说是指知假买假然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赔偿,获得赔偿才是目的,知假买假只是手段。因此本文所谓“知假买假行为”是指个人知假买假然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赔偿的行为。自1995年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发生始,对知假买假行为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2002年7月中旬,上海市人大公布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行为,因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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