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诉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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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玫.张红诉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J].社会福利,2005(9):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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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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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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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张红,女,39岁。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凤,局长。第三人:王平,男,40岁。张红与王平于1980年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因张身体不适,委托王平全权办理离婚事宜。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根据法律规定,于1996年1月25日派人前往晋城市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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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红 长治市 民政局 婚姻登记纠纷案 中国 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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