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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诉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
引用本文:王晓玫.张红诉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案[J].社会福利,2005(9):47-49.
作者姓名:王晓玫
作者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案情]原告:张红,女,39岁。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凤,局长。第三人:王平,男,40岁。张红与王平于1980年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因张身体不适,委托王平全权办理离婚事宜。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根据法律规定,于1996年1月25日派人前往晋城市张红

关 键 词:张红  长治市  民政局  婚姻登记纠纷案  中国  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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