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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 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
引用本文:杨敏,陆益龙.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 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1(3).
作者姓名:杨敏  陆益龙
作者单位:1.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100081
2.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100732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的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09JJD8400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BSH008);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0XNJ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性的认识及观念,中国社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表现为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并存的多元化特征。经验研究表明,法治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并不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影响。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概率越低;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的结构扁平化特征及两极化趋势与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宣传有一定关系。因此,研究它对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法治意识  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CGSS  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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