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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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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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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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采用的是以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模式.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接触的法律效力.解除权的相对人对于解除权的行使享有异议权.当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相对方行使异议权的期限应该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规定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为30天,自其收到合同解除的通知之日计算,如在此期间内其未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异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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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 异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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