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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
引用本文:苏冬冬.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6):149-159.
作者姓名:苏冬冬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研究”(17JJD820014);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课题基金项目(B18058)
摘    要: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关 键 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避风港    “通知与移除”规则    反通知与恢复
收稿时间:2018/6/18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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