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研判与规则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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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杰.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立法研判与规则构建[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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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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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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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十大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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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和环境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同。排除危害理论上相当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后三者具有优越性,在法律适用和法律修改时,应当以后三者取代前者。恢复环境原状不同于恢复原状,恢复环境原状是对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恢复环境原状,生态学上的生态修复更为科学。生态损害赔偿是对被污染行为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赔偿。对于生态损害赔偿,只有对属于自然资源的环境要素才可以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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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污染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排除危害 恢复环境原状 生态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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