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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公司和公用企业的行政垄断主体地位探讨
引用本文:林碧兰.行政性公司和公用企业的行政垄断主体地位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24):272-272.
作者姓名:林碧兰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性公司和公用企业实施的妨碍、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其双重属性导致行为性质认定的争议颇多。本文基于此,从行政性公司和公用企业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利用的权利(力)出发对二者是否能成为行政垄断主体进行探讨。

关 键 词:行政垄断主体  行政性公司  公用企业  市场力  行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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