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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依据的执法探讨
引用本文:曹卫宇.对离婚依据的执法探讨[J].社会科学,1984(2).
作者姓名:曹卫宇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根本依据,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姻婚关系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马恩全集》第1卷第184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形态,越来越摆脱旧式婚姻中男女关系上的物质依附性而显示出自己客观的本质。以感情作为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正是这种本质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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