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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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圣平,罗帅.《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J].社会科学研究,20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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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圣平 罗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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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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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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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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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权追及效力 物尽其用 抵押财产的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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