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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拓展与抑制
引用本文:孙海涛,张志祥.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拓展与抑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4):97-104.
作者姓名:孙海涛  张志祥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基金项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B200203030;B20020224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FA002)
摘    要: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总检察长理论指引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展的方向。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演变呈现出拓展与抑制共存的基本方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行政机关资格模糊、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范围过宽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  环境权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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