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该厂是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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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栾居沪.刘某与该厂是事实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2005(6):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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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栾居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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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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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是贵刊的一名读者,同时也是一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特致信咨询。农民工刘某是一名销售业务员,曾在机械厂(股份制)销售过机械设备,但从未与该厂签订过劳动合同,厂里也从未向刘某发放过工资。该厂销售工作实行大包干净得价制度,即:刘某为该厂销售机械设备,厂方让其享受出厂价(大包干、出厂价格在销售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厂价与实际销售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全部由业务员获得。2004年2月,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称在带客户回厂途中),在获得交通肇事赔偿后,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要求厂方按照《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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