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现象的内涵与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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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娟.论精神现象的内涵与形态[J].学习与探索,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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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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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哲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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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认为,建立现代精神哲学首先应当进行必要的前提性研究,即揭示精神现象的本质和基本形态。精神现象是一个深刻的哲学范畴,标志着人所特有的活动形式或存在现象。从本质上讲,精神是人的意向性活动,它集中地反映了人的对象化本质。同时,精神又是一个综合性或总体性范畴,它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存在形态。精神的历史生成与建构从总的趋势来讲是不断地由自在和自发走向自为和自觉,但这又是一个永远开放的历史进程。因此,现代精神哲学不应囿于对精神的自觉形态的探讨。而应从层次结构和历史建构两个维度开展精神形态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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