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价值与运用——以中美立法制度为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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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琳.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价值与运用——以中美立法制度为比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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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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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州,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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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关系到重整计划的目的和价值的实现。通过对中美立法制度的比较,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为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条件进行相应的细化。同时,对法院的强制批准条件加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避免法院权力的滥用,提高法官对破产重整的知识能力,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得重整计划的通过真正能够使企业获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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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整计划 正常批准 强制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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