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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引用本文:刘明祥.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1,3(1):47-50.
作者姓名:刘明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诈骗罪的成立应以被害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财产损害是指整体的或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不是指特定财产的丧失。不应该把骗取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财物的情形,当诈骗罪来处理。

关 键 词:财产损害  诈骗罪  经济损失  被害人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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